在阳光灿烂的春日里,校园本该是青春与欢笑交织的乐园,然而,河北邯郸却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暴力事件。2024年3月10日,三名初中生残忍地将一名同学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这起案件震惊了社会,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极强,直到调出监控视频,主犯才被指认。受害者的离世,让我们痛心于生命的脆弱,更让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产生了深深的忧虑。
在公众的讨论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往往更多地被法律层面的探讨所占据,而其中的心理层面却往往被忽视。这些还未成年的孩子,为何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的内心世界究竟是怎样的?这不仅是对涉案未成年人自身成长和未来的追问,更是对整个社会教育、家庭关怀和法律制度的一次深刻反思。
为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我们“热点访谈”栏目特别邀请了两位专家老师,就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能够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有益的启示。
王淑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一部分 揭开未成年人犯罪的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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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他们走上这条道路的原因。那么,您能列举一些常见的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或因素吗?
● 王淑合:根据未成年人作案时的心理背景,可以将其犯罪动机划分成情绪型、财物型、好奇型和恶作剧型四种常见类型。
未成年人在意料之外,受到较强烈刺激或为解除由挫折造成的强烈心理失衡而导致的犯罪动机叫情绪冲动型犯罪动机。未成年人为满足某种财物需求,经过周密策划、反复权衡后产生的犯罪动机叫财物型犯罪动机。未成年人受到他人教唆,或出于好奇而仿照他人,或受不良网络及影视作品的影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叫好奇模仿型犯罪动机。未成年人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和无视,纯属寻求刺激找开心,以嬉戏为手段,以他人的难堪、痛苦来满足自己低级欲求的犯罪动机,被称为恶作剧型动机。
● 苑宁宁: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分为三大类:与性有关的淫欲类犯罪,包括抢劫、伤害和故意杀人在内的暴力类犯罪,以及盗窃等侵财类犯罪。这些犯罪行为通常与追求刺激、冲动和不计后果的特点相关联,而这些特点在13至16岁的未成年人中尤为明显,这一年龄段恰好与青春期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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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且犯罪年龄逐渐下降,您认为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 王淑合:社会物质极大丰富,未成年人的物质生活保障充足,生理发育早熟,身高体重迅速发展,体魄强健、精力充沛,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基础条件。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滞后于生理发展。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他们可以轻易接触各种信息,但阅历和社会经验有限,缺乏辨别和判断力。在内外诱因的驱使下,容易产生犯罪心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比20世纪七八十年代提前了2~3岁,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5岁是犯罪高峰,现在甚至有低龄化趋势,如邯郸三名学生杀人埋尸案。
第二部分 心理视角下的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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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能否谈谈,哪些因素的组合可能会提升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 王淑合: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的个体因素、环境因素及当时所处的情境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容易受情感的驱使,容易对符合自己本能欲求的事物感兴趣,但又不能很好地辨别美丑善恶,特别是当消极的社会情境迎合自己的趣味时,就会趋之若鹜,全然不考虑后果,从而形成犯罪心理,导致犯罪行为。
随着身心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物质需要、追求异性的需要、社会交往的需要都有了迅速发展。但是社会和家庭并没有,也不会为他们提供现成的机会,这就必然出现了主观需求的高感受性与满足需要的低可能性之间的矛盾。主观的需要无论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只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挫折感。在情境具备的时候,未成年人就有可能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择手段,甚至向有关人或社会实施攻击行为,导致违法犯罪。
● 苑宁宁: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大脑发育不平衡,边缘系统快速发展,但理性控制系统仍在成长初期,使他们在控制冲动和理性分析方面相对薄弱,这种生理现象与未成年人犯罪密切相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复杂,包括青春期带来的心理和生理变化,以及家庭监护、教育和社会支持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有效的家庭监护和教育能够在学校提供良好教育的同时,培养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青春期引发的风险。然而,家庭监护和教育的不足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这一关键时期更易受到外界负面影响,增加越轨行为的风险。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普遍存在家庭监护不足和教育缺失等问题,尤其在网络时代,这些问题可能进一步加剧,推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增加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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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的研究或观察中,未成年人犯罪与心理健康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
● 王淑合:未成年人犯罪与心理健康水平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相对于人生的其他年龄段来说,未成年人存在更多的适应问题。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心理和人格的不成熟,使他们对环境的改变,甚至自身的改变缺乏准备,他们所接受的教育和对社会的期待与社会的现实状况如果形成强烈反差,更容易使他们产生挫折感和心理冲突。
同时,在对待适应问题的应对方式上,未成年人更容易以一种不成熟的方式来对待,如逃避、发泄、扩大化和自闭,这些方式既容易造成心理问题,也容易造成与环境和周围人的冲突,产生心理健康问题。
任何人的行为均是其心理的外化形式,犯罪行为也不例外。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整和修正,遇到外在诱发因素时,就容易引发违法和犯罪行为。不能适应环境,或者不能健康地、以符合社会规范的方式解决适应中存在的向题,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部分 守护与重塑: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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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时,他们是否会考虑行为的后果?特别是,惩罚的力度是否会影响他们的犯罪行为?
● 王淑合:未成年人犯罪是否会考虑后果不能一概而论。
情绪型的未成年犯罪者通常在作案时情绪激动,缺乏理智,行为凶残,自控能力差,往往不考虑后果,作案时间短暂,事后可能会出现后悔心理。智能型的未成年犯罪者年龄较大,犯罪决定形成较慢,准备充分,手段隐蔽,一旦决定犯罪则不易改变,通常考虑行为后果和如何逃避惩罚,但可能有侥幸心理。好奇模仿和恶作剧型的未成年犯罪者认知能力低下,缺乏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仅出于模仿和幸灾乐祸的动机,往往不考虑后果。
惩罚的力度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面广的未成年人犯罪,但刑罚不是主要手段,教育才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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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监护人,您认为应该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有效的策略或方法?
● 王淑合:监护人对孩子的心理成长和行为有着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
首先,监护人需要重视情感抚养。父母和监护人应在孩子早年阶段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满足孩子的精神需求而非仅仅是物质上的满足。这种和谐的情感基础使得孩子更容易接受父母或监护人对其行为的指导和纠正,避免产生逆反心理或采取激烈反抗的行为。
其次,监护人要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应严格自律,成为孩子学习正面行为和价值观的榜样。这种积极影响能够潜移默化地减少孩子接触不良嗜好和行为的机会。
最后,监护人应尊重孩子的个人选择和隐私。他们应该支持孩子的兴趣和爱好,而非强加自己的观点。同时,监护人需关注孩子的课外生活和交友情况,预防孩子因结交不良朋友或沉溺于不良嗜好而走上犯罪道路。
● 苑宁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从内外两方面加强治理。内在方面,应进一步研究青春期的心理特点和脑神经科学发现,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特别是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引导。外在方面,需要压实父母责任,确保未成年人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并最大程度地隔绝现实社会和网络中的不良因素。
一旦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这意味着他们的社会化过程出现了中断或失败。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再次犯罪,并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引导,修复家庭监护关系,提升家庭管教能力,并让他们回到学校接受教育。
本刊编辑:
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目前有哪些有效的矫正机制或方法?您对这些机制有何评价或建议?
● 王淑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们要通过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多种矫治教育措施,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定期报告活动情况、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
事实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 苑宁宁:国家立法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意味着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层面进行相应的干预,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帮助他们矫治问题并顺利回归社会,从而从长远角度保护整个社会。